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曹某某承担。离婚后,王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因曹某某拒绝偿还,债权人起诉王某某,法院判决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曹某某追偿。鉴于双方此前存在家庭暴力情节,矛盾激化,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曹某某的财产以清偿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此前存在的家庭暴力情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还款凭证作为主要证据,并辅以双方过往的通讯记录(视听资料)证明曹某某知晓该债务且承诺承担。曹某某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执行金额计算有误。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债务分担比例及履行期限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曹某某确认该笔遗漏债务中由其承担的部分为人民币XX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若曹某某逾期履行,则需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双方就本案债务清偿再无其他争议,王某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特别是当一方因另一方隐瞒债务而被迫对外承担责任后,享有向过错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体现了家事案件执行中注重隐私保护与调解优先的原则,有助于实质性化解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