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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持有的境外股票账户资产。2023年,朱某在整理财务时发现该遗漏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黄某辩称该股票账户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朱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境外股票账户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境外证券公司的电子数据记录、银行流水及翻译件,证明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被告黄某提交了婚前资金转入记录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邮件,试图证明该财产性质及原告知情情况。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境外股票账户内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该账户资产价值的一半;三、驳回被告黄某的其他抗辩意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境外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不受一般诉讼时效限制。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认定对涉外家事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