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胡某某发现江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及相应租金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胡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江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江某某是否存在隐匿共同财产的主观恶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变更记录、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该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租金收入未纳入家庭共同生活支出。被告江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试图证明其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需向胡某某支付该商铺现值一半的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本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效率与隐私保护,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