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杨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杨某某所有,王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并约定子女由杨某某抚养,王某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王某某未按约支付补偿款,且长期阻挠杨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擅自将子女带离居住地。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履行支付义务并配合探视。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执行与财产给付义务的交织,争议核心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及探视权的保障机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证明未收款)、以及多次沟通记录(证明阻挠探视)作为主要物证与书证。被告王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子女居住证明,辩称因经济困难暂缓支付,并主张原告存在过错。法院经审核书面材料,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仅对履行细节存在分歧,符合调解结案条件。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某支付离婚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二、王某某每月第二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享有对婚生子的探视权,杨某某应予配合,不得无故阻挠;三、若王某某未按期支付款项,杨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王某某承担逾期利息。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付与探视权履行具有可诉性与可执行性。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又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契约精神的双重保护,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的家事案件提供了调解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