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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涉军人婚姻假离婚逃债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系现役军人,与江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因公司债务危机,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江某某净身出户,全部债务由马某某承担,但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债权人起诉后,马某某与江某某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二人并未真正分居,且马某某将剩余资产转移至江某某名下,遂以第三人身份起诉,主张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撤销对江某某的债务豁免,恢复夫妻共同财产状态以清偿债务。本案核心在于认定“假离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提交了马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的水电费缴纳记录、社区居住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资产未实际分割。马某某与江某某申请对离婚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条款与债务逃避行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马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确认涉案房产及存款仍属原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离婚登记即产生身份关系解除效力,但其中财产分割条款若被证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可依法撤销。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特别是涉军婚姻中更需严守诚信原则,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司法秩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