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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郭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郭某因婚内出轨需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补偿款共计2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在协议签署后,郭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未配合办理手续。刘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郭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在女方孕期及哺乳期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要求郭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郭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调整或驳回诉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在诉前调解阶段由法院主持调解。刘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郭某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以及孩子出生证明。郭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受胁迫。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赔偿金额的履行方式及房产过户时间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补偿款共计20万元;二、郭某于收到上述款项后五日内配合刘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争议再无纠葛。若郭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刘某有权就全部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即便在协议未履行情况下,受害方仍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履行。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在调解过程中应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弱势方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