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麻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女方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车牌号。离婚后,吴某主张该条款仅指代当时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旧车,而麻某认为应包含婚后新购置的豪车。双方因车辆归属产生争议,吴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车辆归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旧车购买发票及车辆登记证书;被告麻某提交了新车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电子聊天记录,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新车归其所有。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旨在厘清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离婚协议中“车辆归女方所有”条款仅指代登记在吴某名下的旧车(车牌号:京A·XXXXX),新购置车辆归吴某所有,吴某补偿麻某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上下文、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未明确具体标的物的财产分割约定,法院倾向于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公平性,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