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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郭某全额承担,李某无需负责。2022年,债权人张某起诉李某与郭某偿还借款50万元,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郭某追偿。郭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李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拒绝承担最终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及对外抗辩的界限,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生效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已代为清偿债务及协议约定。郭某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债务用途非家庭共同生活,并质疑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分担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其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当债权人已主张权利并获支持时,一方代为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需证明债务确属共同债务且对方存在过错或违约。若协议条款本身存在规避债务嫌疑或事实认定不清,法院可能驳回追偿请求,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债务性质及追偿机制。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