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境外登记结婚并居住。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郭某名下某境外信托基金受益权。离婚后,李某通过电子数据发现该信托基金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巨额收益,遂起诉要求分割。郭某辩称该收益属个人婚前财产孳息,且涉及境外法律管辖,不应适用中国法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中,离婚协议遗漏的境外金融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境外银行流水、信托合同及邮件往来等电子数据,证明该基金收益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郭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双方提交的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离婚协议文本,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境外信托基金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二、郭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离婚协议遗漏财产的分割规则,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境外金融资产性质中的关键证据地位,为处理类似跨境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