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承担。2023年,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连带清偿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借款,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江某追偿。孙某主张该债务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江某承担,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江某存在转移财产嫌疑,要求江某全额偿还其垫付的款项。江某辩称该债务系孙某个人挥霍所致,与家庭无关,拒绝承担。双方就债务性质及分担比例产生争议,孙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清偿其代为支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法院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已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及协议约定。江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证言证明力较弱。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发生时间、用途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效力,结合书面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偿还代偿款人民币XX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内具有约束力,一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提示当事人,离婚时应对共同债务进行清晰界定,避免因约定不明或履行不当引发后续纠纷,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