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李某发现博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分割清单。李某认为博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被告博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概括性确认,不应再行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该存款为婚后所得;被告博某则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婚前财产公证记录,试图证明款项来源。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并核实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完整性约定。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再次调解,认识到诉讼成本及证据链的潜在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发现离婚遗漏财产时的救济途径选择权。虽然法律赋予受害方请求再次分割的权利,但原告在诉讼中行使撤诉权,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与成本的理性权衡。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彰显了司法对家事案件特殊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