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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申请执行吴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吴某系夫妻,吴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若吴某存在重大过错,需向邓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离婚后,邓某主张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遂依据离婚协议条款申请强制执行。吴某抗辩称协议中“重大过错”定义不明,且邓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居事实,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过错事实的认定,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协议效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邓某主要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入住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吴某存在过错;吴某则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主张上述电子数据存在剪辑嫌疑,且未达到“同居”的法律证明标准。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其与协议条款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邓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具备完整链条。同时,体现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在证据不足时主动撤诉,节约司法资源,对类似家事案件执行中的证据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