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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谢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归孙某所有,但需待谢某完成境外工作签证注销手续后配合办理过户。因谢某长期滞留海外,孙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以谢某拒不履行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强制过户并赔偿违约金。谢某辩称,协议中“完成签证注销”为不确定条件,且孙某未提供其已具备回国条件的证据,故拒绝配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多次催告的邮件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谢某则提交了其在国外的工作合同及签证状态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因客观原因无法回国。双方围绕“签证注销”是否构成履行障碍及孙某是否已尽到协助义务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孙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条件成就与否存在争议时,应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保护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机械适用条款导致的显失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