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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沈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中国籍)与沈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沈某保留居住权至子女成年。后因沈某再婚,陆某主张其不再符合“居住”条件,要求沈某腾退房屋。沈某认为协议未明确禁止再婚,且其仍实际居住。双方对“居住权”的解释产生分歧,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沈某无权继续居住。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财产协议解释及居住权界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原告陆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及居住现状鉴定意见,证明沈某已长期未实际居住且房屋处于闲置状态,试图证明其违背协议初衷。被告沈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其享有合同约定的居住权利。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沈某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二、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陆某一次性补偿沈某人民币五万元作为搬迁及过渡费用;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目的、当事人真实意思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居住权”等约定不明的条款,法院倾向于保护协议实质公平,防止一方滥用权利损害另一方或子女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