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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韩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曾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韩某某配合办理过户”。后韩某某以该条款未明确房产具体坐落及产权证号为由,主张条款无效或无法履行,拒绝配合过户。曾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条款有效并判令韩某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韩某某辩称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因未明确具体房产信息导致履行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提交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主张协议中“某小区”表述模糊,无法确定具体标的物。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履行可能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即便协议表述存在瑕疵,若结合家暴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能确定唯一标的物,应认定有效。但本案中因房产信息确实缺失导致无法执行,法院驳回诉请旨在引导当事人通过补充协议或另案确权解决,体现了司法对协议稳定性与可执行性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