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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母去世遗留一套房产未进行继承登记,亦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鉴于曾某某在离婚时处于哺乳期,对家庭财产状况关注度不足,且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继承权产生于婚姻期间)。曾某某认为该遗漏财产未予分割,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份额。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遗产明确只归其个人所有或双方有特别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房产存在及价值;被告提交遗嘱复印件及亲属证言。双方围绕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比例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继承权产生于婚姻期间的情形。法院在保护隐私前提下,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