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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邓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邓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邓某全额承担,杨某不承担清偿责任。然而,该债务系邓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李某借款用于家庭装修,李某对此约定并不知情。离婚后,李某起诉要求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某抗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归属,且其处于哺乳期,应受特殊保护,拒绝还款。邓某承认债务存在,但表示无力偿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以及在女方哺乳期背景下,法院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女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提交借条、转账记录及离婚协议复印件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借贷关系及债务约定。被告杨某提交哺乳期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免责。被告邓某到庭确认债务事实。法庭围绕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善意第三人保护原则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借款用途是否确为家庭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某追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具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若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仍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女方事后的追偿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