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博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离婚后,男方未按约还贷,导致房屋被银行查封。女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己,并判令男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男方抗辩称,协议中“剩余贷款”仅指离婚时已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后续新增利息及罚息,且房屋因男方未还贷被查封,其主张所有权存在履行障碍。双方对“剩余贷款”的范围及房屋权属转移的附随义务产生重大争议,涉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后续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记录及房屋查封裁定书;被告提交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双方对协议文本无争议,核心在于条款解释。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贷款债务构成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明确“剩余贷款”在合同语境下应包含本金、利息及因违约产生的罚息,以厘清债务范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李某所有;二、被告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博某应继续偿还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本息及罚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体系解释。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解除,更涉及财产分割的实质履行,法院需透过文字表象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