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与焦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但男方需支付女方“孕期及哺乳期补偿款”共计20万元。离婚后,男方以该条款表述模糊、未明确支付期限为由拒绝支付,主张该款项实为对女方孕期医疗费用的报销,且女方在哺乳期存在过错。女方遂起诉要求男方履行支付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权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补偿款”性质的解释及履行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交银行流水作为物证,主张款项性质为医疗费报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书证,强调条款明确约定为“补偿款”。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字面含义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进行理解。对于涉及孕期、哺乳期补偿的约定,若无相反证据,应认定为对女方特殊时期贡献的认可,不得随意以“报销”等理由抗辩,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