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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麻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麻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朱某曾通过虚假交易将商铺过户至其亲属名下,且双方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导致感情破裂。麻某认为朱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并主张因家暴及隐匿财产行为,应多分得该商铺份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变更记录、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商铺系婚内取得且被被告隐匿,以及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被告朱某对隐匿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商铺系其个人借款购买。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出资来源及过户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商铺价值进行分割,鉴于被告朱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判决商铺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朱某支付相应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在财产分割中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的原则。同时,家庭暴力情节在财产分割中的考量,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