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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陈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手机银行APP隐藏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款项未列入离婚财产清单。鉴于谭某某当时处于哺乳期,陈某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陈某某认为谭某某存在隐藏财产的主观恶意,且该笔资金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归其所有或大部分归其所有。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笔遗漏存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离婚协议书及哺乳期相关证明,主张被告隐藏财产。被告谭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积蓄转化,且已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及自身医疗支出,并非恶意隐藏。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围绕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款项实际用途进行质证,并引导双方就分割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50万元定期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被告处于哺乳期且承担主要育儿责任,原告陈某某自愿放弃该笔存款的分割请求权,该款项归被告谭某某所有;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时的认定标准。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调解中平衡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照顾女方权益的价值导向,有助于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