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张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杨某某发现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及频繁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杨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张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多分财产。张某某辩称相关款项系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及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否认隐匿转移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离婚谈判期间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张某某提交了部分转账凭证及家庭支出账单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被告承认资金去向的片段,并结合银行流水的时间节点,认定被告存在规避财产分割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本院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确认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50万元;二、该部分隐匿财产由原告杨某某分得120万元,被告张某某分得30万元;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执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利用视听资料证明对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有效性。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恶意转移行为,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对遏制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