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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两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境外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原告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重新分割。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就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初步证据。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房产来源及资金流向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该房产购置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对房产估值及分割方案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遗漏财产发现的复杂性。原告在诉前或审理中主动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或证据策略调整。该案例提示当事人,对于隐匿财产纠纷,应注重证据保全与时效管理,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允许其在权益得到保障或策略改变时撤回诉讼。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