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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高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净身出户并独自承担全部债务,麻某保留全部房产及股权。债权人起诉后,麻某与高某迅速办理离婚登记。债权人发现该协议系恶意串通,旨在通过“假离婚”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麻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为高某个人债务;高某则承认协议系为逃债而签。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资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证明离婚真实性;高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且协议系为逃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双方资金流向进行审计,出具鉴定意见证实资产转移路径。二审法院围绕证据形式中的鉴定意见及书证,审查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图及债务性质。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麻某(注:此处根据常规逻辑,原告通常为债权人或主张权利方,若麻某为原告且主张协议无效,则应支持;若高某为原告,逻辑需调整。根据要素“原告”为麻某,且结果“部分支持”,假设麻某为债权人或主张撤销权方,或麻某为原配偶一方主张重新分割。鉴于标题“涉财产隐匿转移”,通常原告为债权人或受损方。若麻某为原告且主张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无效,法院认定该部分无效,但确认部分真实财产分割。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单方承担的条款无效,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无争议的个人财产分割部分予以确认。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司法实践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遏制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诚信体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