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长期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周某承担共同债务中的大部分,并支付陆某经济补偿。然而,周某未按协议履行债务清偿义务,陆某遂诉至法院。诉讼中,陆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实周某存在家暴行为。周某辩称债务系个人经营所用,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陆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周某则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债务性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家暴事实对责任划分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有效;二、周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某支付剩余债务清偿款及家暴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再无争议。若周某未按期履行,陆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约束力,并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倾斜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高效解决了债务纠纷,又减少了当事人对抗,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