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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刘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刘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彭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协议生效后,刘某仅支付2万元,余款拒不履行。彭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刘某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彭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请求驳回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彭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内出轨的视听资料;刘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但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及刘某的履约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支付剩余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三、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基于过错的损害赔偿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不得随意反悔。同时,法院对视听资料证据的采信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了证据链完整性在家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