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曾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房产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曾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重新分割。韩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曾某某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主张被告隐匿财产。被告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个人财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及资金来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部分购房款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但主要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部分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法院通过鉴定厘清财产性质,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过度分割个人财产,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在家事审判中的精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