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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子女由陈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后因陈某某移居海外,子女实际随冯某某生活。冯某某认为陈某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支付至成年”的条款在子女实际由己方抚养且陈某某长期未支付费用的情况下,应解释为陈某某需补付既往费用或变更抚养权。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后续履行产生争议,冯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安排的条款,要求确认陈某某的违约责任及抚养权变更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子女实际居住证明、陈某某海外居住证明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子女身心健康受陈某某缺席影响。陈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抚养条款的可执行性及涉外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协议执行中,当协议条款存在模糊性或履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撤诉方式灵活解决争议。法院在涉隐私案件中坚持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司法公开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程序示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