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谭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协议履行期间,赵某某认为谭某某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且谭某某在协议签署后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构成持续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某履行赔偿义务并追加赔偿。谭某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且赵某某所述持续过错缺乏证据支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履行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赵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谭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书证,主张谭某某违约及存在持续过错。谭某某提交了完整的付款凭证及双方后续沟通记录,证明其已依约履行赔偿义务,并否认存在新的过错行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应注重证据保全,理性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