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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黄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黄某净身出户,郭某承担全部债务,实则双方仍共同生活并维持经济混同。后债权人追债,郭某发现黄某在“离婚”期间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黄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诉讼时效。郭某提交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及资金往来的视听资料,证明“假离婚”及财产隐匿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离婚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辩论。郭某重点出示了记录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意的视听资料,以及黄某名下账户异常大额转账的银行流水。黄某虽否认隐匿意图,但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的关联性,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隐匿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二、黄某向郭某支付隐匿转移财产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双方确认剩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再就本案财产问题主张任何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及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认定,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同时,视听资料在证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流向方面具有关键证据效力,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