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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外籍)与被告周某某(中国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支付博某某补偿款500万元,并负责偿还剩余房贷。协议签订后,周某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后续款项长期拖欠,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博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离婚协议违约争议,特殊情节在于一方为外籍人士,且财产位于中国境内,涉及跨境执行潜在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博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等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周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及新证据。因本案系对生效判决的申诉再审申请审查,法院重点审查原审程序合法性及新证据效力,最终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原告自愿撤诉且法院审查无违法情形下,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终结再审审查程序。同时提示涉外离婚协议履行需注重证据保全与及时司法救济,避免跨境执行困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