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曹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冯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境外投资收益隐匿,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冯某某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曹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过错,要求重新分割并赔偿。曹某某辩称该款项为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尽披露义务。因涉及境外证据调取及涉外因素,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冯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境外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款项来源及隐匿事实;曹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进行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财产性质的证明力,结合涉外婚姻的特殊性,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详细审阅与比对。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境外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2. 曹某某向冯某某支付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境外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适用。通过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高效化解了涉外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纠纷解决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