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离婚后,刘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刘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鉴于双方此前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刘某在诉讼中情绪较为激动,强调邓某不仅隐匿财产,且在婚姻期间对其实施过暴力行为,导致其身心受损。刘某请求法院在分割该遗漏财产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倾斜。邓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刘某无关,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公开开庭审理程序。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财产隐匿,法院在立案前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功,遂转入正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及报警回执(证明家暴情节)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商铺为婚后购买且存在隐匿行为。被告邓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2. 鉴于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原告刘某分得该商铺70%的权益,被告邓某分得30%的权益;3. 被告邓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双方就其他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并体现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存在隐匿财产及家庭暴力过错方的不利评价。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