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邓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邓某某长期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因过错需向陈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但协议中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条款表述模糊,引发争议。陈某某认为邓某某未履行协议义务,且其过错行为严重侵害了陈某某的身心健康及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在于对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转入正式诉讼程序。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等书证,证明邓某某的过错行为及协议约定。邓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协议条款存在歧义,拒绝全额支付。法院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程度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邓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归陈某某,邓某某享有探望权并按时支付抚养费;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应结合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害后果确定赔偿数额。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保护弱势方权益的价值导向,为类似协议条款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