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协议违约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焦某某,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朱某某拒不履行过户及付款义务,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诉讼中,焦某某主张该房产亦涉及其已故公公的遗产继承份额,要求一并析产。朱某某抗辩称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拒绝配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涉家庭暴力背景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与遗产继承关系的厘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焦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证明家暴)、房产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违约事实。朱某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与协议履行情况的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焦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房产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支付至焦某某指定账户;焦某某放弃对涉案房产中涉及继承部分的进一步主张;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因一方事后反悔而轻易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同时,厘清了离婚析产与继承关系的界限,为类似复合型家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