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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韩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拥有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及大额存款。2020年,韩某某因经营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为逃避清偿责任,谭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韩某某所有,债务由韩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且韩某某迅速将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谭某某发现后,以韩某某通过虚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离婚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谭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及双方离婚后的居住证明,并申请对房产交易价格进行司法评估鉴定。韩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放弃。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与债务爆发时间的关联性,以及房产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经鉴定,房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受让方与韩某某存在近亲属关系,结合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认定该行为具有明显的逃债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谭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三、对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韩某某少分财产;四、驳回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上的免责金牌。若离婚协议实质上是双方恶意串通,旨在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财产分割条款应属无效。法院透过形式审查实质,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