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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谭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陈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继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鉴于陈某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及时发现该遗漏财产。现陈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谭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应涵盖所有潜在财产。双方对商铺价值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存在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商铺权属登记信息及继承公证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未被分割。被告谭某某提交了继承发生时的遗嘱及家庭内部协议,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特有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虽然原告最终撤诉,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继承财产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界限,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及法院准确认定财产性质提供了参考,同时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