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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2023年,郭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郭某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过错损害赔偿。张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并非隐匿财产,且郭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款项性质认定及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张某在离婚前突击转账且未告知。张某提交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款项用途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账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张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主张对方隐匿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且意图侵占共同财产的主观故意时,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避免滥用诉权,体现了司法对交易安全与身份关系稳定性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