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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郭某名下某科技公司30%股权归蒋某所有,但需待公司完成新一轮融资后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后因郭某隐瞒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拒绝配合变更,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强制过户。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完成融资”这一附条件条款的解释,以及郭某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鉴于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及郭某私下沟通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郭某存在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行为;郭某则辩称融资未达成,条件未成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30%股权归蒋某所有;二、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蒋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郭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裁判标准,对维护离婚协议严肃性及保护弱势方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