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母一套房产,该房产在离婚时未被提及且未进行分割。张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徐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已涵盖所有潜在财产,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的一方继承财产是否属于遗漏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继承权公证书,证明房产存在及继承事实。被告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继承发生时间的证明材料,主张该财产不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通过审查书面材料,重点核实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重合情况,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细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概括性条款的法律效力。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特定财产(如继承所得)在离婚时未被明确列为共同财产,且双方未在协议中保留分割权利,通常视为双方已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处分或放弃主张。这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