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高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陆某,共同债务由高某承担。2023年,陆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高某名下有一笔未列入离婚协议的50万元银行流水记录,疑似为隐匿的夫妻共同存款。陆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该款项应用于清偿此前未披露的第三方债务。高某辩称该流水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陆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案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争议,且牵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来源的稳定性问题,陆某主张该笔款项应优先保障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陆某主要提交了银行电子数据截图及打印件,证明该笔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流入高某账户。高某提交了个人财产公证文书及资金流向说明,主张款项性质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结合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的兜底条款进行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发现证据不足或达成私下和解后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离婚当事人应全面披露财产,否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或诉讼成本增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