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高某某一次性支付博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约定子女由博某某抚养。离婚后,高某某未按约付款,博某某遂诉至法院。博某某主张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离婚协议未履行,要求支付赔偿金。高某某辩称双方已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最终协议,所谓“过错”系博某某单方指控,且博某某提交的录音资料存在剪辑嫌疑,不能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故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博某某提交了一份高某某承认“对不起家庭”的录音光盘及离婚协议书,主张视听资料能证明过错及债务。高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断章取义,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录音完整性及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列明“过错赔偿”性质的款项,若仅基于情感愧疚或一般性补偿约定,难以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的法定损害赔偿。法院严格区分协议约定与法定过错责任,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