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军人)与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冯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马某某发现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海外的公寓及相应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马某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冯某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未办理过户而遗漏,现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海外房产登记记录、银行流水及邮件往来,证明该资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冯某某隐匿。冯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该资产为其个人财产且马某某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涉军婚姻中的财产分割,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强调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诚实信用义务,同时警示权利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导致胜诉权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