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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陆某某发现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利用家庭共同账户购买并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陆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焦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陆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信息为证,主张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多分财产。焦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口头放弃主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不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焦某某拒绝承认隐匿财产事实,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购买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等书证,以证明涉案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未分割。被告焦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但证据链不完整。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针对家庭暴力情节的认定及遗漏财产的查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被告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且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法对陆某某予以照顾,判决该公寓归原告陆某某所有,陆某某向被告焦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陆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在分割财产时需考量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公平与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