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韩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曾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韩某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韩某某所有,曾某某放弃分割,韩某某支付补偿款50万元。后因韩某某未按期支付款项,曾某某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曾某某主张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受韩某某胁迫且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协议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曾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约束,且孕期并非法定撤销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孕期产检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且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韩某某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录音证据,证明曾某某曾认可协议效力且未受胁迫。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孕期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存在重大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客观情境及公平性。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归曾某某所有,曾某某向韩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韩某某自愿额外支付曾某某孕期及哺乳期补偿款10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签署过程中,若一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尊重意思自治,又体现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为类似涉孕期离婚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