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邓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李某发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李某当时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约定暂缓处理部分复杂资产,但邓某未主动披露该商铺。李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隐匿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邓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李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规则,涉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购买时的银行流水,主张该商铺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邓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试图证明购房款来源。为查明事实,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商铺购买时的资金流向及产权登记背景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确认购房款主要来源于李某婚后的工资收入及双方共同积蓄。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商铺价值进行分割,李某享有60%份额,邓某享有40%份额;三、驳回邓某关于诉讼时效及个人财产的抗辩;四、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依据实际贡献和资金来源进行公平裁量的裁判导向,对类似隐匿财产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