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2023年,黄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黄某认为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被告李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后续调整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该商铺系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申报清单,主张商铺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事项。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强调当事人需对财产性质承担举证责任。若主张方无法证明财产确属婚后共同所有或对方存在隐匿行为,法院将尊重既有离婚协议的效力,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与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