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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江某离婚后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原系夫妻,江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朱某抚养,江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朱某认为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江某隐瞒导致其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江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取得,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权利,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股权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被告江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股权属个人财产且已达成终局性分割合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股权取得时间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释范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自身权利的自由。虽涉军婚姻及遗漏财产分割具有典型性,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提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全面披露资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