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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杨某某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就房产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产生争议,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杨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清单,主张该款项为其婚前个人积蓄。法院重点审查了购房时间与资金来源的证据链,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对该房产价值进行分割,原告杨某某分得60%份额,被告赵某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行为不仅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