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朱某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朱某需一次性支付麻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哺乳期抚养费共计二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朱某在签署协议后仅支付五万元,剩余款项长期拖欠,且拒绝配合房产变更手续。麻某多次催讨无果,遂以朱某违反离婚协议、未尽抚养及补偿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并请求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朱某违约事实;朱某辩称麻某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朱某未履行义务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麻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朱某支付剩余十五万元损害赔偿金及抚养费的判项;驳回麻某关于高额逾期利息的其余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及抚养费约定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在涉哺乳期特殊情节下,法院严格审查违约行为,保护了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的价值导向。